近来,煤炭行业短期内需求不断攀升,但这无法掩盖我国长期产能过剩的趋势。“十二五”期间,煤炭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将使行业节能减排、结构调整面临空前的压力。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我们用市场经济的思维重新审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多年来,我国对煤炭实施的是立足国内,确保国民经济需求的产业政策。这一政策表述是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以“有形的手”确定行业目标的准绳。但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供方都没必要、也不应该把满足需求作为行业的终极目标,供需双方应该通过产能、价格的双重作用达到动态平衡。
事实上,这种“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政策虽然确保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却给国民经济和行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使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其次,使开采条件恶化,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第三,使能源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第四,使下游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偏低,低价输出能源。这些问题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政方针下,加大了煤炭行业及下游产业的结构调整的难度。
鉴于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不动摇,并合理、科学地确定我国煤炭产能。并在此基础上,如何立足国内,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合理的煤炭需求,抑制不合理的煤炭消费。
首先,在充分考虑安全约束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分区域确定煤炭资源开发条件,并将这两个条件作为矿产权设置的基本依据,从源头上遏制安全条件差、目前技术条件尚难达到开采要求的资源进入市场。这是一种静态、刚性的约束条件,对于资源开采条件复杂、受灾害威胁较重的井田,应暂缓设置矿业权,关闭不符合煤炭资源开发条件的矿井。
其次,还应该充分考虑资源约束、环境约束、安全约束、经济约束等条件,有计划地确定科学发展产能,其关键是资源投放计划化,资源开发和利用市场化,这是一种动态、柔性的约束条件。
第三,应成立能源规划院,向城市规划院一样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使各类规划编制不受开发主体的影响,使各类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它要求我们煤炭管理人员转变原有观念,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把区域资源环境约束、安全约束放在首位,编制煤炭行业各类规划,并赋予规划充分的法律效力。各类规划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更改,纳入规划的必须是符合煤炭资源开发条件和科学发展产能,像控制土地开发一样严格、有序控制煤炭资源投放量。清理生产项目和在建项目,做好与年度科学发展产能之间的衔接。
应当承认,煤炭产业政策的变动和煤炭科学发展产能的提出,也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煤炭供需矛盾加大,用何种方式解决?灾害性风险谁来埋单?
对此,应该建立化解不均衡风险的煤炭市场调控机制,可采取一系列措施。中长期煤炭供需矛盾主要通过中长期规划,建立煤炭期货市场和加快大基地和大集团建设实现调控。短期煤炭市场调控应通过以下手段——当煤炭供应不足时,首先应发挥煤炭价格杠杆作用,抑制不合理煤炭需求,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及落后产能的死灰复燃,确保煤炭产能;当煤炭过剩时,由行业协会组织煤炭企业采取“休矿制度”,即停产进行煤矿技术改造或限产,对于露天煤矿还可采取少出煤、超前剥离等措施建立煤炭风险储备机制。此外,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通过调整煤炭出口配额和进出口关税,调剂煤炭进出口量,以调控煤炭市场。
总之,建立完善、系统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行业管理制度,将会减少行业结构调整的成本,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