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计划提出,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
应急管理部发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6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旨在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及时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7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征求《冲击地压矿井鉴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冲击地压矿井鉴定(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7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点击查看详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征求《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煤矿用仪器仪表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选煤厂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征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意见建议的函
7月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征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意见建议的函。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对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或修改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我局拟对《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进行修订,组织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2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能源产业力争营收达到2800亿元,新增煤电装机容量210万千瓦时,新能源装机规模力争达到3100万千瓦以上,建设全国重要的对俄能源合作基地和运输通道,2026年能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打好稳油增气攻坚战和页岩油新会战、全力抓好“煤头电尾”、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加强能源产品保障供给,推动产业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发展。充分释放煤炭优质产能, “十四五”末形成新增煤炭产能3650万吨/年的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推进19处30万吨/年以上规模煤矿在建项目建设和达产达效,推进已核准的156处规划升级改造煤矿审批和开工建设,力争煤炭产能迈上8000万吨台阶。支持东部大型矿区发展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提升煤电保障能力。
贵州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7月11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其中,规范了产能指标认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根据其初步设计(开采方案)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未取得已批保留规模相应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煤矿、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或实施方案已废止(撤销)的煤矿,属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属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属生产煤矿根据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已批保留煤矿产能置换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二是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三是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煤炭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及以上,鼓励和支持供需双方签订期限更长的购销合同,煤炭交易销售价格保持在本文件明确的合理区间内。五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当监测到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采取包括提醒、约谈、调查、通报,以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来源:中国煤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