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监局近日通报了发生在贵州和广西的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通报还对6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六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缺乏应急预案,等等。
矿难已经成为中国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第二号杀手。根据官方统计数据,从1986年到2004年,全国每年因煤矿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都超过了6000人,约占每年全世界同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0%。而这一阶段,正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何理解这种“高增长”与“高事故率”的现象?如何从制度上遏制矿难的发生?
发展本地经济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经济上的激励。同时,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中心内容的政绩成为地方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无论是经济激励还是政治激励,都赋予了地方政府提高GDP的强劲动力。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成本通常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而且很多成本是隐性的,或者这些成本即使局部可以观察,也难以量化为考核指标,因此,在一届地方政府的任期内,中央政府实际上很难观察到当地经济发展的真实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发展成本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地方政府在任期内既可能监督当地企业采取重视安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好的”发展方式,也可能纵容当地企业采取轻视安全、破坏环境和过度消耗能源的“坏的”发展方式。如果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企业合谋,就很可能导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矿难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理论上,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谋是可以被中央政府瓦解的。但是,仍有一些因素成为阻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官员缺乏长远预期。现行制度无法保证地方政府能够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中获益,这样,地方政府也就没有正面的激励监督煤矿企业采取“好的”方式发展经济。
第二,企业负担过重。企业进行生产安全投资的金额往往比较大,因此,煤矿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赢利,各种税费负担不能过重,否则会促使企业采取“坏的”生产方式。
第三,媒体监督失效。媒体特别是地方媒体揭露事故的能力和自由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制。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监督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正当权利,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第四,惩罚不可置信。一方面,一些受到撤职处分的地方官员在一段时间后易地任职,这就使得对官员的惩罚效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面对舆论压力,国家往往对同类企业整批地关闭,而不是区别对待,这导致企业缺乏为“好的”生产方式进行长远投资的稳定预期。
从长远来看,只有改革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最终遏制矿难。如果GDP或者财政收入不再是政绩考核的主要方面,如果环境保护、教育和公共产品提供能够成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那么地方政府就没有太强的动力去选择不安全的生产方式,并且会努力监督当地的煤矿企业。鉴于地方政府在监督当地企业方面的信息优势,矿难应当可以得到遏制。如果仅仅是增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而没有真正贯彻科学发展观,那么这仍然是治标不治本。